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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苍溪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苍府公字〔2024〕14号
时间:2024-03-26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府公字〔2024〕14号


为加快推进苍溪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集体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拟启动征收土地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光明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社。拟征收集体土地0.89亩,其中农用地0.29亩(非基本农田耕地0.29亩、园地0亩、林地0亩、其他农用地0亩)、建设用地0.6亩、未利用地0亩。具体面积、地类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苍溪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目的

用于苍溪县2018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法定情形规定的第(五)种情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之规定。

四、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房屋、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现场调查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核算,成片林木的界定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6号)执行。文件中未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采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据实补偿。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地耕地年产值计算。

(三)失地农民安置。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农民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五、其它事项

(一)征地拆迁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及复核结果、补偿标准、征地和拆迁安置等情况全部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三)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公告期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或向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839—5228884),再经县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

(四)本公告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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