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采区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二)《嘉陵江干流苍溪段(亭子口库区)2020年-2024年河道采砂规划报告》中明确的禁采区;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临时确定并公告的河道砂石禁采区。
二、禁采期时间
(一)2024年度河道采砂禁采期为3月1日至8月31日、河道水位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及依法禁止采砂其他时段。在此期间,全县所有河道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二)禁采期间,县域内河道采砂单位及个人要制定方案及时撤出采砂机具,平整河道,清除弃料,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汛期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采砂场工作人员及周边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各乡镇、村组“河长制”联络员单位,要负责本辖区禁采工作,加强对辖区河道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采砂行为。对不服从管理、顶风而上,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报县水利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需在禁采期进行河道清淤、整治疏浚的,应由所在河段乡镇提出具体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839-5221764。
苍溪县水利局
202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