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杨才均 | 当事人杨才均销售的散装水稻种是2023年为四川种之灵有限公司代制的“锦城优787”杂交水稻种。当事人杨才均在给该公司交售代制的“锦城优787”杂交水稻种过程中私自截留部分种子,于2023年9月23日以单价每公斤28.00元的价格销售给歧坪镇赵宁达40公斤,货值金额合计1120.00元(销售数量×销售单价)。当事人杨才均在与赵宁达的交易过程中少收取20.00元,实际收取赵宁达支付的现金1100.00元,获取违法所得金额共计1100.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 |
一、没收违法所得11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 二、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100.00元 (大写:叁仟壹佰元整) |
2024.4.8 |
2 | 种植(含种子、农药、化肥、植物检疫等) | 苍溪县歧坪镇赵宁达种子门市部 | 2024年2月2日,苍溪县种子管理站出具的《种子备案查询证明》证实,经对《农业农村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内查询,截止2024年2月1日,当事人赵宁达经营的“丰美901”、“瑞玉998”、高玉123三个杂交玉米种未按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内备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202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