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成都三好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街道沙堰村2组97号
经调查,你公司在苍溪县政府采购中心移交的关于苍溪县农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资金项目(采购编号:N5108242024000042)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应标谋取中标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苍溪县农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资金项目询价通知书、成都三好广告有限公司响应文件、苍溪县政府采购中心移交线索函、成都三好广告有限公司书面答复、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产品制造商宿州海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苍财罚告〔2024〕号),截止2024年6月26日,你公司未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规定时间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447315.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7236.5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苍溪县财政局
账号:22286201040001652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苍溪县城郊分理处
备注: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行为罚款
金额:7236.58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