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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自然资案处〔2024〕1号
时间:2024-07-04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编号:苍自然资案处〔2024〕1号


苍溪县陵江镇陶氏家庭农场: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黄金梨销售门面和临时冻库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2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陵江镇孙坪村三组集体土地27.51平方米建设黄金梨销售门面和临时冻库,该宗地全部符合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现场照片

4.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1号〕,你单位于2024年6月13日提出陈述,2024年6月14日,我局案件会审委员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内容进行了集体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陵江镇孙坪村三组27.51平方米集体土地;

2.没收在27.51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非法占用的27.51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佰贰拾伍元叁角(小写:825.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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