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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4-01230 关 键 词 食品安全
发布机构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8-14
文号 苍府办发〔2024〕11号 体裁分类 通知
时间:2024-08-14 来源: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打印 关闭本页

一图看懂 |《苍溪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苍府办发〔202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苍溪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7年1月16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苍溪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苍府办发〔2017〕2号)同时废止。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


苍溪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央、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聚焦目标任务落实,推动以考促改,客观反映工作实绩。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委”)统筹组织,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品安全办”)受县食品安全委委托,牵头具体实施评议考核。

县食品安全办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乡镇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县食品安全办对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中明确,做到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县食品安全办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年度考核细则,按程序报审印发。

第七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评议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县食品安全办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乡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县食品安全办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按照综合督查安排,每年确定抽查督促范围,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状况评价。根据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等结果,综合相关情况形成乡镇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考核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县食品安全办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县食品安全办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县食品安全办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项目,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县食品安全委审核后按程序报审。

(七)结果通报。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

第八条 乡镇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排名前12名且无降级项目的为一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上、排名在12名以后且无降级项目的为二等次;得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三等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下调一级,最低降至三等次: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不力,包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未实现全覆盖,未开展包保督导从而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有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主体义务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乡镇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应当下调等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直接为三等次: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人员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突发情况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三等次的情形。

第九条 对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评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部门(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5日前报县食品安全办。各部门(单位)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食品安全办对各部门(单位)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评分,形成考核结果建议,经县食品安全委审核后按程序报审。

考核结果按规定印发通报。

第十条 县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单位)考核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纳入考核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评分在90分以上、排名在前40%的为一等次;评分在90分以上、排名在40%以后的为二等次;评分在90分以下的为三等次。

第十一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县食品安全办将考核失分具体情况通报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后,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整改情况作为减分项纳入下一年度考核计分。

县食品安全办牵头组织对考核排名靠后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指导。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一等次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由县食品安全委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食品安全办及时对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三等次或连续两年考核排最后1名的乡镇,以及考核结果为三等次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由县食品安全委委托县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约谈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必要时由县领导约谈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被约谈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六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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