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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决字〔2024〕第5号
时间:2024-08-14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综执罚决字〔2024〕第5号


当事人: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734880****

法定代表人:李*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公司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工程钻探损坏天然气管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现查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如下:你公司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水厂项目征地拆迁地质钻探施工过程中,未向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同时也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5月11日16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空坝)违规操作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钻探施工时,将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钻头钻到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本体,导致管道受损(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更换的高压Φ323管道本体损毁部位长度为1.3m),造成天然气泄漏,致使四川苍溪吉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生产LNG原材料天然气用气停气。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李凤杰居民身份证、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任超居民身份证、《勘察钻探操作安全技术交底》、苍溪县地博测绘事务有限公司测绘人员现场布点《照片》、《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图3:4月21日管道企业确定的作业方案》、《附图4:5月10日测绘单位确定的增加孔位平面图》、《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勘察钻探作业方案》、《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以我公司名义负责处理苍溪县土地房屋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委托我司对石家坝二组砂石料场勘探钻探作业时导致天然气管道受损事宜”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空坝违规操作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进行钻探施工现场负责人任超,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并由被询问人任超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凤杰,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由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李凤杰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向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同时也未经依法批准和未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该管道公司未指派专门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5月11日16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空坝)违规操作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进行钻探施工时,将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钻头钻到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本体,导致管道受损(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更换高压Φ323管道本体损毁部位长度为1.3m),造成天然气泄漏,致使四川苍溪吉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生产LNG原材料天然气用气停气的违法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文件(苍广能源报)〔2014〕27号《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关于转报《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转发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的报告》、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广天委〔2014〕41号)《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转发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广发改〔2014〕450号)《关于转发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能〔2014〕1005号)关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送管道工程项目的批复》、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苍气委函〔2014〕31号)《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管道输气投产试运行的请示》的复函》、涉事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事故发生前后设置警示标志《照片》、授权委托人罗海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工程钻探损坏天然气管道一事”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罗海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罗海城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向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未经依法批准,也未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5月11日16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空坝)违规操作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进行钻探施工时,将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钻头钻到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本体,导致管道受损(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更换高压Φ323管道本体损毁部位长度为1.3m),造成天然气泄漏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认证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人韩冰居民身份证、《苍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通威工业水厂工业水厂用地项目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料场回填料钻探资料》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出具的:以电话的方式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情况说明》、“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工程钻探损坏天然气管道一事”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授权委托人韩冰,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韩冰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实施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水厂项目征地拆迁地质钻探工程,独立负责对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内回填的材料、方量情况进行地质钻探施工,并出具专业报告,为征拆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埋地砂石含量提供有效依据,是上述地质钻探工程施工单位,应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四:四川苍溪吉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人李邦川居民身份证、四川聚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追偿意外停气经济损失的请示》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四川苍溪吉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工程钻探损坏天然气管道一事”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四川苍溪吉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李邦川,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李邦川现场签字确认: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向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未经依法批准,也未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5月11日16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空坝)违规操作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进行钻探施工时,将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钻头钻到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本体,导致管道受损,造成天然气泄漏,致使四川苍溪吉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生产LNG原材料天然气用气停气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实施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水厂项目征地拆迁地质钻探工程施工过程中,于2024年5月11日16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空坝违规操作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进行钻探施工时,机械操作人员李兵兵居民身份证、《建设领域岗位技能培训操作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李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李兵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征地拆迁地质钻探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的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调配施工机械设备,并对施工过程中的钻探数据、施工现场安全、进度等方面负责,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劳务,而是对整个地质钻探工程施工活动进行了组织、管理和控制,发挥了施工单位主导作用,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六: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现场签收;上述内容证明: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七: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文件(苍应急〔2024〕25号)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云峰镇石家坝社区“5.11”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苍应急〔2024〕16号)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移送浙水乡红旗村“4.9”酸性天然气管道破坏事故及云峰镇石家坝社区“5.11”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相关问题线索的函》,上述内容证明: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4〕第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5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于2024年7月29日9时在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该案行政处罚公开听证会,你公司辩称:“仅受业主(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口头委托,在未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况下,实施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范围内的埋地砂成分进行工程勘察钻探施工过程中的劳务工作,而不是本次案涉案件的行政处罚责任主体;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2024.7.4钻探造成天然气管道泄漏事先告知的内容不实,你公司本次工程勘察钻探项目受业主委托,按照业主以及业主委托的测绘公司确定的作业方案进行正常工程勘察钻探施工作业,故不存在擅自于2024年5月11日16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空坝)违规操作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进行钻探施工;罚款金额过高。”本机关认定上述理由与事实不符,法律责任规避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水厂项目征地拆迁地质钻探施工过程中,未向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同时也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5月11日16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二组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苍溪县石家坝砂石有限公司料场空坝)违规操作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钻探施工时,将地质钻探机(XY-100型钻机)钻头钻到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本体,导致管道受损(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更换高压Φ323管道本体损毁部位长度为1.3m),造成天然气泄漏,致使四川苍溪吉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生产LNG原材料天然气用气停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结合2024年7月2日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罚款。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装备股开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按要求予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2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适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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