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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林罚决字[2024]2号)
时间:2024-08-22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张正通

身份证号码:51082419680204****

现住址:四川省苍溪县三川镇北斗村五组

经依法查明,2023年11月21日至23日,苍溪县三川镇北斗村张正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在苍溪县三川镇栗园村五组(小地名大地湾)砍伐林木。2024年1月1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查证张正通无证采伐柏原木18株,共计材积2.01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张正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一项的处罚幅度。给予如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共计1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2.01立方米*3倍*550元,共计331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苍溪县林业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或者苍溪县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林业局

202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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