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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林罚决字[2024]07号)
时间:2024-08-23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苍溪县吉泰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824MA6256****

法定代表人:杨*先

单位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0至2023年10月,在承建陵江镇至白桥镇沿江美丽乡村建设k0+000—k4+800(陵江镇群岭村)路段的工程项目中,超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林地使用许可范围(2023年第3季度森林督查涉及图斑555—12、13,556—9、557—11、15、568—15、18、19)在陵江镇群岭村1、4组临时占用林地施工,并造成(2023第3季度森林督查图斑568—13、21、22)范围内林木损毁,经专业技术鉴定:占用国家公益林地面积969平方米,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408平方米,损毁柏木63株,共计蓄积2.5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共计罚款2346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缴款码510824000021057444到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林业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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