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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林罚决字[2024]11号)
时间:2024-08-23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张桂兰

身份证号码:51082419630823****

现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少屏社区二组

经依法查明,2024年3月,苍溪县陵江镇少屏社区居民张桂兰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占用苍溪县陵江镇少屏社区二组喻家咀林地修路建坟。擅自改变国家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0.0059公顷。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依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9条第一项的处罚幅度。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计1180元。

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苍溪县林业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林业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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