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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林罚决字[2024]17号)
时间:2024-08-23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苍溪佳园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C4N8****

法定代表人:李*才

单位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幸福路美好广场1幢2层2-144号

经依法查明,2020年5月至6月,原苍溪县骏驰建材有限公司(2022年12月变更为苍溪佳园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苍林许字〔2020)5号)的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在苍溪县白桥镇上马村二组(小地名:偏坡嘴)林地上修建了混凝土搅拌塔、值班房、地磅等设施,并硬化了场地。临时使用林地许可的时间是2020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临时使用林地许可现到期超过1年以上,你公司未将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继续长期使用。经专业技术鉴定,占用的林地为一般商品林宜林地,面积833平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苍溪县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出具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贰仟肆佰玖拾玖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苍溪县林业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民法严强制执行。




苍溪县林业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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