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苍溪县永宁镇荞子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10824MF3318****
法定代表人:阳*钢
单位地址:苍溪县永宁镇荞子村四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3月,办理了临时使用林地许可(苍林许字(2020)4号),取得苍溪县永宁镇荞子村九组(小地名:唐家湾)林地的临时使用许可,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许可的时间是2020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2020年5月,你单位将该林地租给了苍溪县永宁镇居民韩成凯建混凝土搅拌站,现临时使用林地许可到期超过一年,你单位未将临时使用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经鉴定你单位占用的林地为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724平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柒仟贰佰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苍溪支行银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林业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