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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林罚决字[2024]19号)
时间:2024-08-23 来源:苍溪县林业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单位:苍溪县兰池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251****

法定代表人:冉*宗

单位地址:苍溪县永宁镇兰池村八组

经依法查明:2018年4月,苍溪县兰池砖厂办理了临时使用林地许可(苍林业园林许准字〔2018〕3号),用于实施万鑫岩矿项目在苍溪县永宁镇平兰村4组(原永宁镇兰池村8组)垮田湾取土制砖,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时间至2020年4月19日;2020年8月,又办理了临时使用林地许可(苍林许字〔2020〕20号),批准临时使用林地时间是2020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用于年产4000万匹岩砖技改扩能项目在苍溪县永宁镇平兰村4组(原永宁镇兰池村8组)垮田湾取土场临时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许可现都已到期超过1年以上。临时使用林地许可到期后,苍溪县兰池砖厂对占用的林地进行了恢复,栽植了元宝枫树苗。但属于砖厂生产及配套设施的成品堆放处、停车棚、制砖车间、堆料棚、脱硫塔等占用的部分临时使用林地,未能进行恢复。经江西山和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苍溪县兰池砖厂毁坏林地(含已批临时林地期满未恢复)面积0.5921公顷,均为一般商品林地。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勘验检查笔录、《江西山和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山和所[2024]生态鉴字第341号)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伍万玖仟贰佰壹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苍溪县林业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林业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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