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永志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苍溪县鸿腾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苍溪县惠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因苍溪永志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苍溪县鸿腾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苍溪县惠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3户市场主体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上述市场主体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提起听证要求。自该公告发布经过三十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4〕196号
苍溪永志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5月14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石马镇红星社区粮贸街8号”开展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你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办有《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21年10月11日;名称:苍溪永志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ACNP4G6M;法定代表人:范永志;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石马镇红星社区粮贸街8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果种植;新鲜水果零售;蔬菜种植;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名胜风景区管理;游览景区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休闲观光活动;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农业机械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养老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会议及展览服务。许可项目:粮食加工食品生产;水产养殖;动物饲养;家禽饲养;活禽销售;食品销售。
你公司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同时查明,你公司系由1个股东范永志出资设立,该股东范永志于2022年9月死亡,已于2022年9月16日在苍溪县公安局石马派出所注销户籍。且《苍溪县永志新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死亡后,公司股权转让、解散、终止等事项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你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范永志存在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范永志股东资格。但从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既未到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和登记事项变更,也未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樊津铭、高莉苹 联系电话:0839-5812030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文昌镇文白街17号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4〕199号
苍溪县鸿腾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山):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25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太平村 ”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自2021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你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办有《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14年11月12日;名称:苍溪县鸿腾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82400003930;法定代表人:谢山;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太平村;经营范围:废机油回收、销售。
你公司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1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注销状态。同时查明,该公司系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股东谢山已死亡。且《苍溪县鸿腾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死亡后,公司股权转让、解散、终止等事项作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从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既未到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和登记事项变更,也未从事经营活动。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温春科、张子文 联系电话:0839-5223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苍市监罚告〔2024〕200号
苍溪县惠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静川):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24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龙王沟电力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你公司自2022年6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同时核实,你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办有《营业执照》,成立日期:2017年07月12日;名称:苍溪县惠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5078C0W;法定代表人:杨静川;住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龙王沟电力公司);经营范围:软件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乐器、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教学器材销售;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加工、销售;儿童室内游乐服务。
你公司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自2022年6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你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未登记确认状态。同时查明,你公司系由4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股东杨静川已死亡。且《苍溪县惠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死亡后,公司股权转让、解散、终止等事项作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从股东杨静川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和其他股东既未到登记机关进行股权和登记事项变更,也未从事经营活动。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温春科、杨伟 联系电话:0839-5223315
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地 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