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日期 |
1 | 苍溪县元坝镇鲜家沟村卫生室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罚款1000元 | 2024.9.24 |
2 | 苍溪县御善芳典美容养生馆 | 2024年4月至2024年7月30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在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同心广场二楼开展生活美容经营活动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4.9.29 |
3 | 苍溪陵江韩波中医(综合)诊所 | 2024年7月29日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头孢噻肟钠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警告 | 2024.9.29 |
4 | 苍溪四季新酒店有限公司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500元 | 2024.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