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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告知书
时间:2024-09-30 来源: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县域各用工企业:

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成立或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确保每位职工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

二、全员参保的法定义务

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全体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跨统筹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职工权益保障

职工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发现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职工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与职工私下达成的不参加社会保险协议违反社会保险法,依法不予认可。

请各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协助,请及时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现场办理地址:苍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综合大厅

网上办理: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sc.hrss.gov.cn/scggfw/system/toIndex.do

业务咨询电话:0839-5222036


特此告知




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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