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禁用与报废国家标准》(GB/T 16877-2008)规定“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千瓦的拖拉机使用年限达10年;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8千瓦的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达15年;履带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必须报废”的要求。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
目前,我县有3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现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号牌及所有人进行公告。请拖拉机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苍溪县政务中心二楼农业农村局窗口办理拖拉机报废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逾期不办理,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将依法注销作废。报废拖拉机所有人若有异议,请到苍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县政务中心四楼,联系电话0839-6091354)复核查询处理。若继续上路行驶或在田间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由拖拉机所有者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公告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强制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信息
号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所有人姓名(名称) |
川08A0513 |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
孟*先 |
川08A0430 |
轮式拖拉机 |
新庙农机专合社 |
川08A0145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李*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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