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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苍溪县德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4-10-21 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德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7户公司、苍溪县俊合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等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因苍溪县德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等7户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苍溪县俊合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等1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上述17户市场主体(名单见附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上述市场主体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1.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2.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1

吊销市场主体名单

序号

市场主体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苍溪县德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4〕192号

2

苍溪县光海砂石开采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4〕193号

3

苍溪县山里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4〕194号

4

苍溪声威世家演艺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4〕195号

5

苍溪新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4〕196号

6

四川省汉司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4〕197号

7

四川金溪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苍市监处罚〔2024〕198号

8

苍溪县俊合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4〕199号

9

苍溪县众益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4〕200号

10

苍溪县守垭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4〕201号

11

苍溪县华树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4〕202号

12

苍溪县禅林乡佛缘核桃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4〕203号

13

苍溪县东光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4〕204号

14

苍溪县火箭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4〕205号

15

苍溪县隆瑞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4〕206号

16

苍溪县羊儿坪生猪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4〕207号

17

苍溪县元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苍市监处罚〔2024〕208号


附件2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192号


对苍溪县德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德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57PXC7K

法定代表人:罗德家

经营范围:养老服务;农业旅游资源开发、观光、项目策划;餐饮服务

2024年5月16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唤马镇瓦店村六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05月18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自开业起就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申报纳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拍摄的照片1张、苍溪县唤马镇金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9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中无信息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5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193号


对苍溪县光海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光海砂石开采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57PUR00

法定代表人:牛光海

经营范围:砂石开采、加工、销售;水上货物运输

2024年5月16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唤马镇红金村三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05月18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申报纳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拍摄的照片1张、苍溪县唤马镇金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9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中无信息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6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194号


对苍溪县山里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山里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6T52M8A

法定代表人:彭锦

经营范围: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园林绿化工程;造林和更新;农业种植采摘观光、农事体验活动;果品、蔬菜批发;林木育苗;水果种植、销售;林产品初级加工服务;放牧服务;农业园艺服务

2024年5月16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唤马镇黑山村五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8年06月28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申报纳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拍摄的照片1张、苍溪县唤马镇黑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9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中无信息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自2022年9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6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195号


对苍溪声威世家演艺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声威世家演艺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6HAKT8E

法定代表人:赵树培

经营范围:文艺创作与表演;殡葬礼仪服务;丧葬用品服务;群众文艺演出活动;展台设计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演艺设备器材出租服务;视频设备出租服务;花卉绿植租摆服务。

2024年6月24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陵江镇肖家坝大道210号1-4号”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1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04月19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注销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拍摄的照片1张、苍溪县陵江镇三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1年7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及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金溪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注销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5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196号


对苍溪新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新艺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0824000039486

法定代表人:唐显伟

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建材销售。

2024年6月24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陵江镇汉昌路77号”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1年6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0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6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户注销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拍摄的照片3张、苍溪县陵江镇金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1年6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及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金溪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户注销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5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197号


对四川省汉司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省汉司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337801364E

法定代表人:牛兴前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送变电工程施工;建材销售。

2024年6月24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陵江镇龙王沟建材一条街41号”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1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08月19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拍摄的照片2张、苍溪县陵江镇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1年7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及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金溪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6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198号


对四川金溪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金溪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2DHUY63

法定代表人:肖保东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研发、转让、推广;水果、蔬菜、粮油作物、普通经济林苗木、普通生态林苗木、普通城镇绿化林苗木、花卉、中药材(国家限制品种除外)种植、销售;家畜家禽、水产养殖、销售;养老服务;棋牌、茶水、餐饮服务;农业旅游观光;农机具、环保设备销售;农产品初加工、销售

2024年6月25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太平村五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1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03月27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注销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拍摄的照片1张、苍溪县陵江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1年7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及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金溪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注销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6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199号


对苍溪县俊合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俊合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MA65AM349G

法定代表人:安俊杰

经营范围:中药材(国家限制品种除外)种植、加工、收购、销售;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2024年5月16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元坝镇石垭村四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1年6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6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6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质;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拍摄的照片1张、苍溪县元坝镇张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1年6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6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200号


对苍溪县众益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众益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0824NA000391X

法定代表人:周仕清

经营范围:食用菌、玉米、甜椒、梨种植、销售;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2024年5月16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元坝镇裕鹤路东路189号”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1年6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3年09月16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6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在税务部门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已注销了税务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苍溪县元坝镇望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1年6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为注销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6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201号


对苍溪县守垭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守垭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076100219K

法定代表人:胡淑芬

经营范围:猕猴桃种植、销售;病虫害防治;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2024年5月14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岳东镇守垭村村委会”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19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社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3年08月06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2024年5月14日现场笔录1份、2024年5月14日对苍溪县岳东镇守望垭村副主任付一鸣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9年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6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202号


对苍溪县华树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华树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337720492G

法定代表人:杨淑英

经营范围:猕猴桃种植、销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2024年5月15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岳东镇老树村村委会”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19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社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02月10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2024年5月15日现场笔录1份、2024年5月15日对苍溪县岳东镇三塘村副主任黄周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9年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垣宇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6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203号


对苍溪县禅林乡佛缘核桃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禅林乡佛缘核桃专业合作社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309447812F

法定代表人:余彦春

经营范围:核桃种植、收购、销售;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2024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禅林乡卧云村四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1年12月01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基础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照片1张、苍溪县东青镇禅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苍溪县苍城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4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204号


对苍溪县东光猕猴桃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东光猕猴桃专业合作社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510824NA000423X

法定代表人:寇彦德

经营范围:猕猴桃的种植、销售;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行政审批项目除外);提供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

2024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东青镇东光村居委会”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3年12月13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为未登记确认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基础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照片1张、苍溪县东青镇东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苍溪县苍城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未登记确认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5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205号


对苍溪县火箭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火箭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MA62584G5R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车欣妍

经营范围:猕猴桃种植及销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2024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白桥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4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为未登记确认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基础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照片1张、苍溪县白桥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苍溪县苍城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未登记确认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5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206号


对苍溪县隆瑞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隆瑞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MA625813XM

法定代表人:王鲒

经营范围:猕猴桃种植及销售;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2024年6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白桥镇解岭村村民委员会”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6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为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基础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照片1张、苍溪县白桥镇龙江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苍溪县苍城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5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207号


对苍溪县羊儿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羊儿坪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MA63N7K29U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寇彦德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生猪养殖、销售;为成员提供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成员生产所需相关生产资料

2024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东青镇东光村村民委员会”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10月16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为未登记确认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基础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照片1张、苍溪县东青镇东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苍溪县苍城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未登记确认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5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4〕208号


对苍溪县元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元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0824MA65EX1PXF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黎城

经营范围:柑橘类种植;水果、花卉、蔬菜、中药材(国家限制品种除外)的种植、销售;香料作物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农业种植采摘观光、农事体验活动

2024年6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禅林乡松林村六组”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经核实,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9日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当事人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查询,当事人纳税情况为未登记确认状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当事人基础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本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照片1张、苍溪县东青镇禅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苍溪县苍城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纳税情况处于未登记确认状态的事实。

当事人从2022年5月至今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15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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