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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
时间:2024-10-28 来源: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 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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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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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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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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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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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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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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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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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条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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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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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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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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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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