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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
时间:2024-10-29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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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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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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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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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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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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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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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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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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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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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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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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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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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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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赋权乡镇

14

对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逾期不补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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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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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以骗取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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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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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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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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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 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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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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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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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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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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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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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装修人将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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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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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装饰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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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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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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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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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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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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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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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 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 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 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 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 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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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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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赋权乡镇

30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 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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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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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赋权乡镇

32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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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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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35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 公斤/平方厘米(0.4 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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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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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38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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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赋权乡镇

39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40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41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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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赋权乡镇

42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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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赋权乡镇

43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44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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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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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47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48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4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50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51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5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53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54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场所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 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 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 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 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55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56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57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58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未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 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59

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 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未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未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6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61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履行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义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不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未依照的规定改造或者重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62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63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64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65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 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 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 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 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 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 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 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 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广元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66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67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68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 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 批准即实施;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 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 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估的;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69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 广告等辅助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70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71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通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72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73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74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75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76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77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78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79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80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81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82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83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84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85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86

对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87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8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89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2023年

赋权乡镇

90

对未经批准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八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91

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本)第九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92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93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94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95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96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97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98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99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00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01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02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03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04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05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06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07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三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08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09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0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1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2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3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4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5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6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7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8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19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20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21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22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23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24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25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26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27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28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29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十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30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岀租、岀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31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32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33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34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 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35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36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37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 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 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 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38

对回收拆解企业岀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 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岀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39

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40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41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42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43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44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行政强制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45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46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147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综合行政

执法局

综合行政

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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