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苍溪县审计局 |
苍溪县审计局 |
与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2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苍溪县审计局 |
苍溪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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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苍溪县审计局 |
苍溪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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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八条 |
苍溪县审计局 |
苍溪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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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苍溪县审计局 |
苍溪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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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苍溪县审计局 |
苍溪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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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苍溪县审计局 |
苍溪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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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 |
苍溪县审计局 |
苍溪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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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
苍溪县审计局 |
苍溪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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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苍溪县审计局 |
苍溪县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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