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教函〔2022〕709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分别为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 |
2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教函〔2022〕709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分别为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 |
3 |
对学校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教函〔2022〕709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分别为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 |
4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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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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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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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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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9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10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11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12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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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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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十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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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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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学校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教函〔2022〕709号)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门、科技部门、体育部门分别为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 |
17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苍溪县教育局 |
苍溪县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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