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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
时间:2024-11-12 来源:苍溪县统计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年修订,下同)第四十四条


苍溪县

统计局

苍溪县

统计局


2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苍溪县

统计局

苍溪县

统计局


3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苍溪县

统计局

苍溪县

统计局


4

对是否存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苍溪县

统计局

苍溪县

统计局


5

对是否存在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苍溪县

统计局

苍溪县

统计局


6

对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等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苍溪县

统计局

苍溪县

统计局


7

对是否存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要求提供统计资料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苍溪县

统计局

苍溪县

统计局


8

对是否存在未按要求使用统计数据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苍溪县

统计局

苍溪县

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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