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日期 |
1 | 苍溪县人民医院 | 1、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2、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 警告;罚款60000元 | 2024/11/14 |
2 | 苍溪县妇幼保健院 | 1、放射科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X射线危害因素,未向苍溪县卫生健康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与放射科工作人员赵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上未告知写明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和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放射科工作人员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未告知写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 警告;罚款60000元 | 2024/11/14 |
3 | 苍溪县中医医院 |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30000元 | 2024/11/15 |
4 | 苍溪县精神卫生中心(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 | 1、放射科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X射线、γ射线危害因素,未向苍溪县卫生健康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与放射科工作人员姚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上未写明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和职业病防护措施,与放射科工作人员毛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未写明职业病危害及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 警告;罚款60000元 | 2024/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