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综执不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099078****
法定代表人:玄*刚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古梁村(大通公司办公楼)
根据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移送浙水乡红旗村“4.9”酸性天然气管道破坏事故及云峰镇石家坝社区“5.11”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相关问题线索的函》的线索,我局对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修复和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现查明你公司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的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该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管道沿线未按照《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范》设置里程桩、转角桩、穿越桩、加密桩、通讯标识、警示牌),同时还存在该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过程中,涉嫌未对管道标志损毁、安全警示不清的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存在管道标志被植物覆盖的现象),及时修复和更新有关管道标志。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人罗*城居民身份证、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文件(苍广能源报)〔2014〕27号《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关于转报《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转发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的报告》、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广天委〔2014〕41号)《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转发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广发改〔2014〕450号)《关于转发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能〔2014〕1005号)关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送管道工程项目的批复》、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苍气委函〔2014〕31号)《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管道输气投产试运行的请示》的复函》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修复和更新有关管道标志一案”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关于管道标识延期整改的请示》、《关于管道标识整改的承诺书》;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玄志刚,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由被询问人玄*刚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职工程泽民,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由被询问人程*民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罗*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罗*城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沿线设置、修复和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违法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张*宝居民身份证、《云峰镇石家坝村(社区)天然气管道安全巡查记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天然气管线巡线协管员张*宝,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张*宝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沿线设置、修复和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苍溪县元坝镇青店村村民委员会党总支部书记唐*新居民身份证、《元坝镇油气管道及井、场站协管员巡查记录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县元坝镇青店村村民委员会天然气管线巡线协管员唐*新,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唐*新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沿线设置、修复和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苍溪县陵江镇六河村村民委员会党总支部书记刘*龙居民身份证、《协管员巡检记录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县陵江镇六河村村民委员会天然气管线巡线协管员刘*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刘*龙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沿线设置、修复和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苍溪县应急管理局文件(苍应急〔2024〕25号)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云峰镇石家坝社区“5.11”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苍溪县应急管理局(苍应急〔2024〕16号)苍溪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移送浙水乡红旗村“4.9”酸性天然气管道破坏事故及云峰镇石家坝社区“5.11”天然气管道泄漏事故相关问题线索的函》,以及提供了《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现场勘验示意图》、未按照《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桩图片、《管道安全巡查管理制度》、涉及“四川慧源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工程钻探损坏天然气管道案”玄*刚、程*民、罗*城、任*共四人询问笔录等本案相关资料复印件;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六: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送达《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人玄*刚和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罗*城现场签收;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七: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4年8月29日向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四川苍溪经开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关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修复和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整改后复核的函》,2024年9月20日苍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四川苍溪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向我局回复《关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有关管道标志整改情况的函》。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我局依法送达《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及时按照《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整改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的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该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管道沿线未按照《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范》设置里程桩、转角桩、穿越桩、加密桩、通讯标识、警示牌),同时还存在该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过程中,涉嫌未对管道标志损毁、安全警示不清的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存在管道标志被植物覆盖的现象),及时修复和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及时按照《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沿线管道标志进行整改(2024年9月20日四川苍溪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向我局回复《关于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有关管道标志整改情况的函》,对其整改达标情况进行肯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照《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三十一项的规定,结合2024年9月25日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结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9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适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