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自然资案处〔2024〕8号
被处罚人:四川苍溪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鲜奇峰(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路27号
本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公司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属苍溪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苍脱贫办发〔2018〕44号)确定该项目的建设业主为四川苍溪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3月10日,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批准了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建筑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占地面积约736平方米,其中多功能放映厅一间约126平方米,文化室一间约62平方米,卫生室一间约62平方米,初心馆一间约60平方米,广播室一间约36平方米,办公室五间,每间约28平方米,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你公司于2018年3月7日与苍溪县兴苍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苍溪县2018年漓江镇盐海村等16个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确定苍溪县兴苍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单位。苍溪县兴苍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入场开工建设,同年10月7日竣工,建成了一层砖混结构房屋及硬化空坝,10月16日验收通过,2019年1月16日通过政府投资项目评审,2020年11月13日完成竣工结算。经现场测量,该项目总占用土地面积1673.25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807.91平方米,建筑面积807.91平方米,硬化空坝面积865.34平方米。
经套合201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占用耕地1671.91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671.91平方米)、林地1.34平方米。按照《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规划符合性的说明》:“根据《全国“三区三线”划定规则四川省操作细则》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是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唯一底数底版。按照规则,白驿镇岫云村村民委员会除硬化空坝(道路)中涉及247.74平方米为永久基本农田外,其余均未划入永久基本农田。2023年,在自然资源部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中,按工作规范已将“三区三线”中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247.74平方米硬化空坝(道路)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范围,并调出永久基本农田。目前,白驿镇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已纳入《苍溪县歧坪现代农业发展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并在《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柳垭村村规划(2021—2035年)》村域土地利用规划图中明确用地性质为机关团体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划。”
你公司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白驿镇岫云村二、四组集体土地1673.25平方米建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未经批准违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复印件1份、《苍溪县脱贫攻坚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2018年脱贫攻坚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关于超常规推进2018年脱贫攻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复印件1份;3.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村委会方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村委会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4.《苍溪县2018年漓江镇盐海村等16个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报告复印件1份、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1份;5.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6.苍溪县白驿镇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现状图1份;7.《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规划符合性的说明》1份;8.执法人员给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鲜奇峰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给建设施工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卢俊所作的《调查笔录》1份、给白驿镇岫云村党支部副书记赵登伟所作的《调查笔录》1份。
本局已于2024年10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自然资案听告〔2024〕8号)和《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苍自然资案告〔2024〕8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我局来进行口头陈述申辩,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白驿镇岫云村党群服务中心项目的行为发生于201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73.25平方米集体土地给岫云村二、四组;
2.没收非法占用的1673.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807.91平方米房屋和硬化的865.34平方米空坝;
3.处非法占用的1673.2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叁拾贰元伍角(小写:1673.25平方米*10元=1673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罚没款项向苍溪县本级人民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纳(开户名:苍溪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100157195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