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3号)精神,经请示县政府领导同意,对县城区范围内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范围
在县城区,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相关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费。城区、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县城执行。
二、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实行阶梯累进制
1.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0.2元/平方米·日。
2.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依次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
3.以下情形的收费标准为0:
(1)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2)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三、收费执行日期
从2025年1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