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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687902632/2025-089 关 键 词 征地征收房票
发布机构 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发文日期 2025-01-20
文号 苍府办发〔2025〕2号 体裁分类 其他
时间:2025-01-20 来源: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苍溪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苍溪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县征地征收补偿安置机制,充分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票相关概念

(一)房票。将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部门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方式。征收部门按照征地征收补偿政策,在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将被征收的土地、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合法在售的商品房(含住宅、公寓、商铺、停车位)的货币安置方式。

(三)票面金额。由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总金额中被征收人自愿进入房票的金额(下称“本金”)与房票补贴(国有土地按本金3%计算,集体土地按本金5%计算)组成。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方案在苍溪县行政辖区内试行,对象为全县行政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已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采取划地自建或还房安置的不纳入此范围。

三、房源信息库

(一)建立房源信息库。县住建局负责房源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房地产项目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竣工验收报告且处于无限制交易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同意并遵守房源信息库相关规定前提下自愿申请加入房票安置房源信息库。

(二)房源信息库管理。入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要求将小区情况、交房时限以及房源套数、户型、面积、价格等资料报县住建局核实备案。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要根据房地产企业入库申报时的实时销售价格,结合房源所在区域市场行情等情况,依法加强价格监测监管,严禁房地产企业违规捂盘抬价。

四、房票办理程序

(一)签订协议。被征收人同意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与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征收部门签订《房票安置同意书》。未签订的视为放弃。

(二)资格审核。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与征收部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同意书》,5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人进行资格审核。

(三)开具房票。审核无误后,由征收部门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征收人开具房票。房票应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购买人姓名、有效期等。

(四)签订合同。持票人选定房屋后,凭房票及其他相关资料与所购商品房所有权的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并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款结算。

五、房票使用及结算

(一)房票实名制。房票实行实名制,可登记在户主或直系亲属名下,登记在直系亲属名下的需在签订《房票安置同意书》时一并提交相关承诺。房票为一户一票,可转让和赠与他人,但不得抵(质)押。如房票转让或赠与的,权利变动双方应共同到征收部门登记备案。

(二)限期使用。房票有效期为24个月(自出票之日起计算),超过有效期未使用自行作废,视为被征收人放弃房票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只退还本金,不享受任何房票优惠政策。

(三)结余变现。鼓励持票人全额使用房票,对购房价款低于票面金额的,允许再次使用房票;不再次使用房票的,持票人可向征收部门书面申请一次性余额结算。结算时按实际使用金额占房票票面金额的比例享受房票补贴,只结算剩余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购买商品房实际成交金额超过房票总金额的部分,由持票人自行承担。

(四)严禁套现。持票人使用房票购房的必须在相关部门备案后才能享受房票优惠政策。如需退房,需和房地产企业协商一致并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征收部门备案。因房地产企业原因造成持票人退房的,持票人可再次使用房票购买其他房源;因持票人自身原因退房的,取消房票优惠政策,只退还本金。

(五)资金结算。房地产企业办理购房款结算时,应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向征收部门申请结算购房款,征收部门在收到结算申请及相应合法结算凭证后3个月内兑付应付款项。支付方式按以下标准执行:全款购房的,首次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50%,交房后支付房票使用金额的40%,剩余房票使用金额的10%在房屋办证后支付;按揭购房的,征收部门在收到拨款申请及相应合法结算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后,房票由征收部门收存。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项目监管。县住建局要对纳入房源信息库的开发项目严格监管,督促其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确保不发生烂尾停工、逾期交房等违约行为。入库的房地产企业有弄虚作假、捂盘抬价、不按合同约定交房等行为的,县住建局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并终止其参与房票信息库的资格。

(二)强化房票管理。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房票办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伪造、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房地产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之间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三)强化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房票兑付、结算的指导监督并负责落实相应资金,确保房票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充分满足房票兑付需求。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方案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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