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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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综执罚决字〔2025〕第1号)
时间:2025-01-22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A08X1

法定代表人:李*康

住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号写字楼24-8号)

根据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元府函【2024】115号)《关于四川力丰建设有限公司挖掘机损坏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管道线索移交的函》的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对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损坏天然气管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现查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如下:你公司实施苍溪县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区道路建设项目过程中,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8日13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六组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该项目作业道路施工时,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SY155C),挖掘道路路基进行取土施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现场开挖尺寸为:宽约6米x高约1.4米),将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埋地天然气PE90中压管道损坏,致使天然气泄漏,导致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四组、五组和苍溪县唤马镇行政区域天然气用户约2000余户停气约3小时,漏气约764方。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李*康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人员寇建国居民身份证、《中标通知书》《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损坏天然气管道一案”的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苍溪县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区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寇建国,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并由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员寇建国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苍溪县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区道路建设项目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8日13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六组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该项目作业道路施工时,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SY155C),挖掘道路路基进行取土施工,将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埋地天然气PE90中压管道损坏,致使天然气泄漏,导致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四组、五组和苍溪县唤马镇行政区域天然气用户约2000余户停气约3小时,漏气约764方的违法事实,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屹居民身份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元坝镇片区负责人周永光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元坝镇片区负责人周永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员周永光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苍溪县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区道路建设项目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8日13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六组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该项目作业道路施工时,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SY155C),挖掘道路路基进行取土施工,将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埋地天然气PE90中压管道损坏,致使天然气泄漏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苍溪县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区道路建设项目过程中挖掘机操作人员罗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罗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员罗坤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苍溪县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区道路建设项目过程中,该项目作业道路施工时进行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管理和控制,发挥了施工单位主导作用,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四:苍溪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毛加勇居民身份证、《会议记录》共计11页、《苍溪县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暨相关协议》《施工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康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上述内容证明: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实施苍溪县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区道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中标单位,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五: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元府函【2024】115号)《关于四川力丰建设有限公司挖掘机损坏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管道线索移交的函》及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损坏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用天然气管道现场勘验照片;上述内容证明:本机关调查“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损坏天然气管道案”案件来源。

证据六: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员寇建国现场签收;上述内容证明: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1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实施苍溪县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区道路建设项目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8日13时30分左右,在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六组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该项目作业道路施工时,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SY155C),挖掘道路路基进行取土施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现场开挖尺寸为:宽约6米x高约1.4米),将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埋地天然气PE90中压管道损坏,致使天然气泄漏,导致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四组、五组和苍溪县唤马镇行政区域天然气用户约2000余户停气约3小时,漏气约764方的行为,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结合2024年12月27日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并对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46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装备股开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按要求予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16日


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应条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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