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3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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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苍综执罚决字〔2025〕第2号)
时间:2025-01-22 来源: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6XBQ41J

法定代表人:陈*屹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三清村一组(三清花园二楼)

根据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元府函【2024】115号)《关于四川力丰建设有限公司挖掘机损坏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管道线索移交的函》的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对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现查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如下: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于2017年6月在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六组天然气管道沿线设置燃气设施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经苍溪县元坝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损坏天然气PE90中压埋地管线深度为:50CM,管道上方未设置警示带,周边未设置警示桩),同时还涉嫌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护和维修过程中未对损毁、不合规定的警示桩(经我局执法人员和苍溪县元坝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上述天然气管沿线还使用水泥桩作为警示桩且标识不清楚)进行更换,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屹居民身份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人员周永光居民身份证、《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公共管道全面检验报告目录》《公共管道全面检验结论报告(1)》《资料审查、宏观检查报告》《开挖检验报告(1)》《开挖检验报告(3)管道测厚》《穿、跨越段检查报告宏观检查》《穿、跨越段管道检查报告剩余壁厚检测》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以该公司名义全权负责处理“关于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华瑞燃气唤马项目部警示桩整改图册》及整改说明,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唤马片区管道天然气抢险人员刘仲,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并由被询问人员刘仲现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员周永光,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员周永光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村支部书记姜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村支部书记姜磊,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员姜磊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在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从事民用管道天然气的事实,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四川力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苍溪县2024年度乡村振兴示范区道路建设项目过程中挖掘机操作人员罗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罗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员罗坤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六组农户耕种田敷设PE90中压埋地管线深度为:50CM,管道上方未设置警示带,周边未设置警示桩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苍溪县元坝镇人民政府(元府函【2024】115号)《关于四川力丰建设有限公司挖掘机损坏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管道线索移交的函》及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天然气管道沿线设置燃气设施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勘验照片;上述内容证明:本机关调查“苍溪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案件来源。

证据五: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苍溪县元坝镇、唤马镇片区办公室负责人员刘仲现场签收。上述内容证明:苍溪县华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2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于2017年6月在苍溪县元坝镇清鹤村六组天然气管道沿线设置燃气设施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经苍溪县元坝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损坏天然气PE90中压埋地管线深度为:50CM,管道上方未设置警示带,周边未设置警示桩),同时还涉嫌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护和维修过程中未对损毁、不合规定的警示桩(经我局执法人员和苍溪县元坝镇综合行政执法办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上述天然气管沿线还使用水泥桩作为警示桩且标识不清楚)进行更换,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行为,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结合2024年12月27日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结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631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装备股开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按要求予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16日


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适应条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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