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769423
法定代表人:杨*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7层707室
根据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移交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的函告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涉嫌未经依法批准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施工实施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机关调查,现查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如下:你公司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组罗刚料场处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污水处理厂)过程中,未经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0月25日14时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组罗刚料场处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敷设污水管道施工时,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同时在敷设污水管道时,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尺寸为:宽为1.9米高2.0米),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杨*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人王印居民身份证、《苍溪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施工方案论证》《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申请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方案》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经依法批准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施工实施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一案”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印,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并由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王印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0月25日14时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组罗刚料场处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敷设污水管道施工时,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同时在敷设污水管道时,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的违法事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玄志刚居民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共计2页、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文件(苍广能源报)[2014]27号《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关于转报《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转发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的报告》、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广天委[2014]41号)《广元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转发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广发改[2014]450号)《关于转发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川发改能[2014]1005号)关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送管道工程项目的批复》、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苍气委函【2014】31号)《苍溪县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开展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管道输气投产试运行的请示》的复函》、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职工罗海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职工罗海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员罗海城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0月25日14时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组罗刚料场处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敷设污水管道施工时,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同时在敷设污水管道时,不听苍溪广通能源有限公司和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现场制止,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苍溪县汉昌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实居民身份证、《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共计2页、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共计2页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上述内容证明: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实施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中标单位,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四: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组罗刚料场处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污水处理厂)过程中,未经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25日14时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组罗刚料场处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敷设污水管道施工时,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挖掘机操作人员刘小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刘小洋,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员刘小洋现场签字确认;上述内容证明: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于2024年10月25日14时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组罗刚料场处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敷设污水管道施工时,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同时在敷设污水管道时,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污水处理厂)过程中敷设污水管道施工时进行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管理和控制,发挥了施工单位主导作用,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五: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通知书》《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由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员王印现场签收;上述内容证明: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承担本案行政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六: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苍经开函[2024]34号)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移交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关于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危害管道安全行为整改情况认定的函》及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在天然气管道安全范围内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施工实施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照片;上述内容证明:本机关调查“四川华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经依法批准违规使用挖掘机进行挖掘施工实施危害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案”案件来源。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3号 ),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组罗刚料场处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实施苍溪县经济开发区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工业污水处理厂)过程中,未经四川苍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10月25日14时左右,在苍溪县云峰镇石家坝社区一组罗刚料场处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地域范围内,敷设污水管道施工时,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同时在敷设污水管道时,在元坝-苍溪广元天然气工业园区输气埋地天然气高压Φ323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违规使用挖掘机(型号150),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施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挖掘污水管道沟渠进行取土尺寸为:宽为1.9米高2.0米),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内容应当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结合2024年12月27日,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照《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第32项和第33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装备股开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按要求予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16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适应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