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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苍溪首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5-02-08 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苍溪首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附件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5〕1-26号


对苍溪首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首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4LA9U6J

法定代表人:周易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0824********3271

经营范围: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新鲜水果。

2024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五龙镇九燕村七组11号”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0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2024年10月28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1张、苍溪县五龙镇九燕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村委会干部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从2020年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悦昌种养殖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为非正常户状态的事实;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从事经营活动时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4〕36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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