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征集生产经... » 详情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征集生产经营“假劣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线索举报奖励的公告
时间:2025-03-05 来源: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关闭本页

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县农村假劣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征集我县生产经营“假劣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范围

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售假劣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五)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其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包装或宣传中使用“特供”“专供”“特制”“特需”“军队”“部队”“解放军”“武警”“八一”“军用”等图案、字样和商标侵权食品;

(八)生产经营标签标识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

(九)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奖励办法

举报的违法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对于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5号)规定奖励条件的,按照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投诉举报途径

举报电话:12345、12315

苍溪县市场监管局消费投诉举报中心:0839-5227315

信件举报地址: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政府二号办公楼三楼(苍溪县市场监管局)

收到举报线索后,我局将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地图 | 帮助说明|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240001 蜀ICP备11026878号-2 川公网备510824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