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
检查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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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联合部门 |
时间
安排
(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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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层级 |
第一责任
层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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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预约 | 备注 | |||||
法律效力位阶 |
依据内容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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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县 | 乡 | 市 | 县 | 乡 | |||||||||||
1 | 对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行业)执业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机构) |
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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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检查内容: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符合要求;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符合要求;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符合要求;4.医疗技术管理符合要求;5.医疗文书管理符合要求;6.质量管理符合要求;7.传染病防控符合要求
检查要求:对医疗机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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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执法一中队 | 苍溪县市场监管局 | 全年两次 | √ | |||||||
2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
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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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检查内容: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等。
检查要求: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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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执法三中队 | 无 | 全年两次 | √ | |||||||
3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单采血浆站 | 部门规章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
检查内容: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2.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4.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检查要求:对采供血机构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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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执法一中队 | 无 | 全年四次 | √ | |||||||
4 |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 企业、民办医疗机构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2.职业卫生培训;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检查要求: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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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执法二中队 | 无 | 全年一次 | √ | |||||||
5 | 公共场所单位行政检查 | 个体工商户、企业 | 行政法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
检查内容:1.卫生管理符合要求;2.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符合要求;3.通风系统符合要求;4.用品用具符合要求;5.危害健康事故处置符合要求;6.禁止吸烟等。
检查要求:对公共场所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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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执法三中队 | 无 | 全年一次 | √ | |||||||
6 |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供水企业 | 部门规章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检查内容: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2.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3.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5.供水水质消毒符合要求;6.开展水质自检;7.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检查要求: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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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执法三中队 | 无 | 全年一次 | √ |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 对象及等级 |
检查事项等级 | 检查方式 | 计划类型 | 牵头实施部门 | 检查事项内容 | 参与部门 | 综合参与部门事项 |
1 |
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行业) 检查 |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机构) | 重点 | 现场检查 | 专项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进行检查 | 苍溪县市场监管局 | 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及自媒体发布广告情况的检查 |
2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 一般 | 现场检查 | 日常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等 | ||
3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单采血浆站 | 一般 | 现场检查 | 日常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2.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4.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 ||
4 |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 企业、民办医疗机构 | 重点 | 现场检查 | 专项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2.职业卫生培训;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
5 | 公共场所单位行政检查 | 个体工商户、企业 | 一般 | 现场检查 | 日常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1.卫生管理符合要求;2.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符合要求;3.通风系统符合要求;4.用品用具符合要求;5.危害健康事故处置符合要求;6.禁止吸烟等。 | ||
6 |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供水企业 | 重点 | 现场检查 | 专项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2.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3.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5.供水水质消毒符合要求;6.开展水质自检;7.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频次 | 检查比例 | 检查方式 | 计划类型 | 检查完成时限 | 牵头实施部门 | 检查事项内容 | 参与部门 | 参与部门事项 |
1 | 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行业)检查 |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机构) | 全年两次 | 按照国家双随机抽取比例,上级下发专项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专项 | 11月30日前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包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进行检查 | 苍溪县市场监管局 | 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及自媒体发布广告情况的检查 |
2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 | 全年两次 | 按照国家双随机抽取比例 | 现场检查 | 日常 | 11月30日前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和照明、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等 | ||
3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单采血浆站 | 全年四次 | 1户 | 现场检查 | 日常 | 12月31日前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2.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4.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 ||
4 |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的行政检查 | 企业、民办医疗机构 | 全年一次 | 按照省双随机抽取比例,上级下发专项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专项 | 11月30日前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1.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2.职业卫生培训;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6.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7.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8.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
5 | 公共场所单位行政检查 | 个体工商户、企业 | 全年一次 | 按照国家双随机抽取比例 | 现场检查 | 日常 | 11月30日前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1.卫生管理符合要求;2.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符合要求;3.通风系统符合要求;4.用品用具符合要求;5.危害健康事故处置符合要求;6.禁止吸烟等。 | ||
6 |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行政检查 | 供水企业 | 全年一次 | 按照国家双随机抽取比例,上级下发专项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专项 | 11月30日前 | 苍溪县卫生健康局 |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2.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3.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符合卫生要求;5.供水水质消毒符合要求;6.开展水质自检;7.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