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部署,着力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利益等问题,我局自即日起开展物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行业部门存在的问题
1.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渎职失职、违规兼职。
2.操纵行业协会、干预协会人事安排。
3.为企业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在物业招标投标中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5.违规参与、干预物业管理活动以谋取利益等问题。
(二)物业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
6.物业行业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物业服务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7.利用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行业影响力等违规收费,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8.以信息发布、数据排行、示范评选等方式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变相收取费用。
9.违规为主管部门和个人报销费用等问题。
(三)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10.不履行或者规避招标投标法定程序,实施暗箱操作、弄虚作假。
11.为特定投标人谋求中标,干扰、诱导或者勾结评标专家意向评标,操纵、行贿评标专家实施不公平评标,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谋取中标等问题。
(四)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问题
12.与开发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虚报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3.巧立名目向业主乱收费。
14.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不公开,侵占业主共有收益。
15.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虚报、挪用、侵占、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6.在业主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电动车充电设施安装活动中违规索取不正当利益。
17.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业主委员会选举。
18.以非法手段强行进驻或阻碍物业项目正常交接等问题。
19.勾兑业委会、评标专家、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贿赂等非法不公平竞争手段获得项目等问题。
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业委会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
21.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22.挪用、侵占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或者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23.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24.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或者其他应当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25.擅自决定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
26.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27.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28.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要事务中存在私下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
29.经费收支不公开、私自挪用公共资金。
30.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31.不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拒绝委托审计或者不配合审计,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财务;违规操控后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工作。
3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不受理的情形
(一)与整治范围不相符的;
(二)没有明确的反映对象;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三、投诉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839—5224964;
(二)来信来访地址: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西段72号(县房地产事务中心)。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推动我县物业行业规范发展。
特此公告。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