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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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乔明翠)
时间:2025-05-08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编号:苍自然资案处〔2025〕01-2号

乔明翠: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对你非法占地建搅拌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6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苍溪县五龙镇嘉龙村二组(原天池村三、四组)集体土地772.07平方米建搅拌站(其中:设备区占地面积204.55平方米,水池占地面积68.05平方米,板房占地面积31.31平方米,空坝占地面积468.16平方米),经套合《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全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调查笔录

3.现场勘测图

4.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5.项目用地基本农田示意图

6. 项目用地规划示意图

7.该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自然资处告(2025)0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自然资听告(2025)01-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72.07平方米集体土地至苍溪县

五龙镇嘉龙村二组(原天池村三、四组)。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72.0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陆拾贰元壹角(772.07平方米×30元/平方米=23162.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苍溪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十五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向往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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