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寇*华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0018
住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社区文化街48号吉祥大院五单元***
根据举报人吴*电话投诉,接到有人擅自砍伐城市行道树的线索,本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对寇*华涉嫌擅自砍伐道路行道树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2月10日,寇*华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苍溪县陵江镇外南街17号外,聘请工人一名对行道树进行砍伐(经现场勘验及苍溪县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委托四川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被砍伐树木为小叶榕树,树木地径约40厘米),导致该行道树损坏,造成外南街行道树的整体不美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寇*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2、苍溪县陵江镇外南街17号《现场检查(勘验)记录》1份、《行政处罚案件照片粘贴单》2份,证明当事人具体违法事实。
3、旁证人吴*《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旁证人冯桂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违法行为的发生。
4、苍溪县园林绿化事务中心委托四川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被砍伐的城市树木的种类、价值,明确了赔偿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你作出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赔偿损失,并在本机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788项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28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综执罚先告字〔2025〕第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履行期限与方式: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财务装备股开缴款通知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并按要求予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