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禁用与报废国家标准》(GB/T16877—2008)“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千瓦的拖拉机使用年限达10年;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8千瓦的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达15年;履带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必须报废”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县有4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现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号牌及所有人进行公告。
请拖拉机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苍溪县政务中心二楼63号农业窗口办理拖拉机报废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逾期不办理,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将依法注销作废。
报废拖拉机所有人若有异议,请到苍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839—6091354)复核查询处理。若继续上路行驶或在田间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由拖拉机所有者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公告
苍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强制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关信息
号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所有人姓名(名称) |
川08A0194 |
轮式拖拉机 |
勇发农机专业合作社 |
川08A0846 |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
宋*财 |
川08A1082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侯*强 |
川08A1053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王*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