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车*勇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5108241969********、联系方式:189********
家庭地址: 苍溪县亭子镇大营村六组**号
根据苍溪县亭子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电话反映,依据《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川府发〔2021〕42号文件及《苍溪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二批)的通知》苍府发〔2022〕16号文件赋权,本机关于2025年05月22日对你在苍溪县亭子镇大营村六组(小地名为毛子嘴)野外用火烧谷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苍府规〔2025〕1号规定:第一条:明确森林防火期。2025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 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第二条: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其中,国家森林公园三溪口国有林场、九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五龙镇、龙王镇、三川镇、唤马镇、漓江镇、东溪镇、桥溪乡、高坡镇、黄猫垭镇、陵江镇、永宁镇等13个乡镇(单位)森林防火区为高火险森林防火区;其余20个乡镇森林防火区为中火险森林防火区。第三条: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等野外用火;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禁止未经审批、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禁止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和冻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所有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规定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已查明,你在森林防火期未经审查批准,于2025年5月21日上午11时24分,擅自在苍溪县亭子镇大营村六组(小地名为毛子嘴)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烧谷草,测得野外用火面积4.5亩,野外用火地距离北向林地边缘23.65米,林地属乔木林(商品林),林地树种为柏树、桤木,灌木为黄荆、马桑、火棘等,植被为茅草,现场留有野外用火焚烧痕迹,未造成森林火灾。
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已构成违法。有关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实等证据证明。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的通知(川林规发〔2023〕1号)第62项规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火险区划以县级划定发布的火险区划为行政处罚执行标准。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第二条规定,苍溪县亭子镇森林防火区为中火险森林防火区。裁量标准为:森林防火期内,在中火险区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且未造成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案件调查时,你已停止了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苍溪支行银行(账号:22286201040001652)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溪县亭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