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领域 | 处罚单位/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1 |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 | 邓** | 当事人邓**2020年至2022年,利用每年中秋国庆期间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先后12次在嘉陵江鸳溪河段三岔溪浩口处非法捕捞红尾、鲤鱼等野生鱼种30kg左右,其中2022年捕鱼5次渔获物10kg左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符合依法从轻情形的;或者渔获物不足15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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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元) | 2025.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