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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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府(土地)罚决〔2025〕1号)
时间:2025-07-10 来源:苍溪县河地镇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本页

被处罚人姓名:李*军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号码:5108241971******** 联系方式:158********

家庭地址:苍溪县河地镇天寨村二组**号

当事人李*军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29日开始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房屋为砖混结构。2025年1月2日我镇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新建的房屋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在修建该房屋地基。同日,执法人员到河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及乡村建设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查阅当事人建住宅审批资料,河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乡村建设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共同出具了你未办理建房手续证明。2025年1月3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月8日,我镇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你,你承认建房时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同日,对天寨村二组组长罗会政依法询问,2025年1月15日对天寨村支部书记陈正锦依法询问,反映当事人在修建住宅时向河地镇政府申请过建房情况,但因为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未获得批准。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证据一:苍溪县河地镇天寨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李仕军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的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占地建住宅案件来源。

证据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1份2页。证明当事人在苍溪县河地镇天寨村二组修建房屋的事实。

证据三:苍溪县河地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村建设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当事人未经批准建住宅证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建住宅未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证据四:苍溪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出具当事人《四川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1份4页。证明当事人农业户口基本信息及住址。

证据五:我镇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地镇天寨村支部书记陈正锦、天寨村二组组长罗会政询问笔录及照片,2份8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证据六:我镇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照片,1份5页,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苍溪县河地镇天寨村二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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