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苍溪县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九、苍溪县教育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教育局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
十一、苍溪县教育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十二、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苍溪县教育局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苍溪县教育局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10号
邮编:628400
电话(传真)0839-5222895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4个:
1.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股
主要职责:拟订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战略政策并组织开展重大问题政策调研;承担教育综合改革推进工作。负责推进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推动教育系统政务公开;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学校章程核准工作;管理指导各类教育协会;牵头负责协调推进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工作;牵头负责依法行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负责重要政策文件的起草论证;负责政务服务、政务公开、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统筹推进教育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股室负责人:李彦 联系电话:0839-5226742
2.教育股
主要职责:承担全县公民办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县各类教育规划,规范各类教育办学行为,推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拟订教育质量评估标准,指导全县各类教育教学改革、教育质量评估。负责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负责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使用管理,审定中小学校本教材。负责编制下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含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股室负责人:黄卓 联系电话:0839-5225449
3.人事股
主要职责:制定全县教育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系统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师招聘、调配交流、职务(职称)评聘、工资及绩效工资、表彰奖励、考核等有关工作;制定中小学教师学习培训规划、计划,负责教师继续教育、教师培训及学校领导干部岗位培训的组织工作;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做好机关和指导事业单位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股室负责人:罗晓斌 联系电话:0839-5223126
4.监查审计股
主要职责:负责教育系统的行政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效能建设、政风行风建设职责;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股室负责人:韩兴春 联系电话:0839-5227162
二、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
姓 名 |
证件编号 |
序号 |
姓 名 |
证件编号 |
1 |
蹇锋 |
23070104039 |
15 |
牟映军 |
23070104022 |
2 |
张榆 |
23070104043 |
16 |
龚超 |
23070104021 |
3 |
谢亚利 |
23070104050 |
17 |
张平 |
23070104032 |
4 |
赖静 |
23070104046 |
18 |
邓雪莲 |
23070104036 |
5 |
王娟 |
23070104029 |
19 |
孙贵方 |
23070104038 |
6 |
范海琪 |
23070104042 |
20 |
罗凌华 |
23070104030 |
7 |
罗涌 |
23070104024 |
21 |
张映 |
23070104023 |
8 |
范天志 |
23070104025 |
22 |
李开山 |
23070104041 |
9 |
王毅 |
23070104031 |
23 |
杜金京 |
23070104033 |
10 |
马忠 |
23070104027 |
24 |
杨埔 |
23070104040 |
11 |
侯琪 |
23070104035 |
25 |
李彦 |
23070104034 |
12 |
寇永伟 |
23070104026 |
26 |
王波 |
23070104048 |
13 |
罗祯清 |
23070104028 |
27 |
杨淑淼 |
23070104047 |
14 |
罗以培 |
23070104037 |
|
|
|
三、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苍溪县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一)重大行政许可:
1.适用听证的;
2.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重大行政处罚:
1.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2.其它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五、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
电话:0839-5587637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一:苍溪县教育局监察审计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10号
投诉电话:0839-5227162
部门二:苍溪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苍溪县司法局)
投诉电话:0839-5587715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
六、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七、苍溪县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5年抽查计划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川教〔2019〕16号)。
检查内容:
(1)组织资质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培训质量情况;
(4)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5)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2025年双随机抽查计划
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表
序号 |
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参与 部门 |
抽查 方式 |
完成 时间 |
备注 |
1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抽查检查 |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县教育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民政局 |
定向 |
9月30日前 |
|
2 |
春、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抽查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 |
县教育局 县市场监管局 |
定向 |
春季5月31日前;秋季9月30日前 |
|
(三)检查对象名录库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家
培训机构名称 |
办学地址 |
举办者 |
办学内容 |
苍溪县阳光飞扬文化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35号 |
徐 毅 |
中小学生学科培训 |
苍溪县鼎力教育有限公司 |
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刘家巷52号 |
陈 晓 |
中小学生学科培训 |
八、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2021年1月)
《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2021年1月)
广元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 号)
九、苍溪县教育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
2025年双随机检查1次,检查对象6家
(二)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教育局上年度行政许可191件,行政处罚0件,行政检查7次。
十、苍溪县教育局 2025 年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比照执行《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苍府办发〔2019〕29号)。
十一、苍溪县教育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清单
苍溪县教育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划分 |
监管方式 |
|
1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网上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现场检查 |
||
重点检查事项 |
无 |
无 |
苍溪县教育局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4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苍溪县教育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具体情形 |
依据 |
1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3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4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十二、苍溪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型 |
行政执法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
2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
3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
4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
5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
6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的行政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14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15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16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17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幼儿教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 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
23 |
行政确认 |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
|
24 |
行政给付 |
教育资助 |
|
25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
26 |
行政奖励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