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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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
时间:2025-08-18 来源: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 打印 关闭本页

一、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

二、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三、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权力、责任清单

四、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五、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

六、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七、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2025年抽查计划

八、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文书样式、案卷评查制度

九、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十、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集中更新行政执法公示内容

一、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1个:

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五龙镇昌龙路北段54号

邮编:628405

电话(传真):0839-6091291

(二)行政执法机构设置7个:

1.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交通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执法信息统计、综合研判、流转督办等工作;负责集镇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消防监督、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和森林防灭火等工作,统筹协调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和公共卫生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王森平  联系电话:0839-6091291

2.社会事务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社会事业发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帮扶救助体系,负责村民自治、民主政治建设等工作;负责科技、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老龄、人民武装、退役军人、医疗保障、行政审批、残疾等社会事务领域的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罗邦培 联系电话:0839-6091073

3.经济发展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本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产业结构优化,协调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负责辖区内重点经济建设项目相关工作;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商务和经济合作、粮食和物资储备、水利、扶贫开发、移民、林业、统计、供销等领域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管理、治理、保护等相关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实施等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严力丁 联系电话:0839-5632009

4.社会治理工作办公室(信访和群众工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拟订社会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面依法治镇工作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清理工作;负责综合网格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综治维稳、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禁毒、防邪、社区矫正、司法调解、法律援助和基层平安建设等工作;负责受理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负责定期统计分析问题,及时报告重要信访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参与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配合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做好社会稳控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张小艳 联系电话:0839-6091076

5.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农房审批等工作;负责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小区物业、老旧危楼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及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农村道路建设和新村聚居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魏于杰 联系电话:0839-6091291

6.财政所(审计站)

主要职责:负责本级政府财政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管理、政府性收支管理、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各项财政性资金使用和债权债务管理、村级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指导村级“三资”管理;负责对本级财政财务收支、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张家荣 联系电话:0839-5632009

7.苍溪县五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苍溪县五龙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苍溪县五龙镇畜牧兽医站、苍溪县五龙镇林业站、苍溪县五龙镇水利站、苍溪县五龙镇猕猴桃产业发展服务站)。

主要职责:负责乡村振兴战略、新村建设等事务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畜牧、水产渔业)、林业发展和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及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及新型经营主体等方面的规划、培育和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的指导、管理和农村土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承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农民负担、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及强农惠农工作;负责特色产业的技术推广与培训、园区的管理,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管理,粮油生产与技术推广、职业农民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安全管理、粮食安全;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以及乡村振兴相关工作。负责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利设施建设等工作;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牟勇如 联系电话:0839-6091291

二、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邢华

23070197509

2

徐泽鑫

23070197256

3

周卫林

23070197249

4

韩顺贵

23070197261

5

王咸君

23070197258

6

张浩

23070197322

7

徐东

23070197021

9

陈圣

23070197325

10

杨军

23070197257

11

牛利心

23070197252

12

唐明旭

23070197250

13

梁维

23070197646

14

魏于杰

23070197640

15

唐俊梁

23070197642

16

王咸友

23070197649

17

陶垚

23070197641

18

乐菲

23070197644

19

贺檑

23070197647

20

张尧

23070197643

21

刘超

23070100034

22

侯武文

23070197318

23

秦雯

23070197639

24

屠小娇

23070197472

三、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清单

四川政务服务网、苍溪县人民政府网(含行政执法权力及责任事项的权限、职责、服务指南、法定依据、流程图、程序)。

四、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行政处罚:

1.较大数额罚款;

2.责令停业;

3.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重大行政强制:

1.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2.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信息)救济渠道、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

1.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详见相应法律法规。

2.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苍溪县人民政府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

联系电话:0839-5587637

(2)行政诉讼

单位:苍溪县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北门沟路298号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部门:苍溪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江南干道二段128号

投诉电话:0839-5587715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2.《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人社部发〔2023〕58号)

六、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2024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公布)

七、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库(检查对象名录库)、2025年抽查计划

暂无

八、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一)《四川省行政执法流程标准》《四川省行政执法文书标准》(2021年1月)

(二)广元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广司发〔2022〕16 号)

九、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一)上年度双随机抽查结果:

(二)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上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数据总体情况:

行政许可129件,行政处罚1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检查34件。

十、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开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比照《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苍府办发〔2024〕 4 号)制定《苍溪县五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龙镇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五府发〔20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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