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身份证号:5002301990****0993)、何亚平(身份证号:5123241982****3253)、谭小杰(身份证号:5102301990****213X):
因你等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并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等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等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罚款。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苍市监罚催〔2025〕1-10号、苍市监罚催〔2025〕1-11号、苍市监罚催〔2025〕1-12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苍市监罚催〔2025〕1-10号
张林:
本局于2025年2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罚〔2025〕1-2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姜骁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联系地址: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苍市监罚催〔2025〕1-11号
何亚平:
本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罚〔2025〕1-3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姜骁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联系地址: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苍市监罚催〔2025〕1-12号
谭小杰:
本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市监处罚〔2025〕1-3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缴纳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 姜骁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联系地址: 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中段494号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