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目前,我局已按期完成广元市苍溪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下发《关于印送广元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复核意见的函》(川水保监函〔2025〕35号),复核同意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成果并要求划定成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
附件:《广元市苍溪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
苍溪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