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自然资案处〔2025〕10号
刘远海: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未经批准占用月山乡烟峰山村四组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5月在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苍溪县月山乡烟峰山村四组建住宅,建成了一层砖混结构房屋。经现场勘测,总占地面积2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23.8平方米。经套合2023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占用农村宅基地223.8平方米。根据《苍溪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关于刘远海住宅规划符合性的说明》,该住宅符合规划管控要求。
你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苍溪县月山乡烟峰山村四组集体土地223.8平方米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调查笔录
4.身份证复印件
5.《苍溪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关于刘远海住宅规划符合性的说明》
6.刘远海住宅现场勘测图
7.刘远海住宅项目用地现状示意图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苍自然资案听告〔2025〕10号)和《苍溪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苍自然资案告〔2025〕1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口头或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23.8平方米集体土地至月山乡烟峰山村四组;
2.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22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3.处非法占用的223.8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捌拾元。(小写:223.8平方米*100元=2238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15日内自动履行。上述罚款到苍溪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苍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洪武
电 话:0839-5226166
地 址: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
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