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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住房和城乡住建局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6-03-04 来源: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群众: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确保我县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与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陵江镇政府等单位会商,拟定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相关规定:

一、经费承担主体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将筹备经费交至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

二、经费预收标准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实行分档预收:

(一)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按每项目6000元标准预收;

(二)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按每项目10000元标准预收。

三、经费管理与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对建设单位缴纳的筹备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筹备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及召开期间产生的宣传、文印、会议、办公用品购置等相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就上述内容征求各单位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广大群众认真研阅,于2026年3月11日(星期三)下午18: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县房地产事务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839-5224964,邮箱:916020827@qq.com。




                                             苍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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