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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财罚〔2026〕1号)
时间:2026-04-03 来源:苍溪县财政局 打印 关闭本页

当事人:西双版纳飞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嘎栋街道雨林路26号曼莲1幢6单元6122号

法人:顾泽欣

经调查,你公司在苍溪县白驿镇红星村、池口村2025年度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设备)(项目编号:N5108242025000202)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未与采购人苍溪县白驿镇人民政府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6年3月18日分别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截至2026年3月30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苍溪县白驿镇人民政府移交线索函及相关佐证材料证据、快递邮寄信息和邮箱发送信息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即“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3000元(大写:叁仟圆整,按照采购金额30万元的千分之十计算得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苍溪县财政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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