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久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沃益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元苍溪县智行天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苍溪县壹比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白艳华、段世宏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
附件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66号
对苍溪县久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久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31YJXXR
法定代表人:李波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1381********143X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594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办公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办公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安防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2025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登记住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594号”开展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的住所“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西段594号”系四川省宣艺森广告有限公司自2022年2月至今租用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地址。当事人自2025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户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通话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登记的电话联系,但电话未接通的事实;
2.2025年12月8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社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四川名屋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打印件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名屋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拟吊销企业名单》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现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事实;
5.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及预警记录;
6.苍溪县久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仅报送2017-2023年度公示信息的事实;
7.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打印件1份、四川省宣艺森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实际经营者为四川省宣艺森广告有限公司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6〕3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67号
对四川中沃益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四川中沃益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5PUC66J
法定代表人:冯榆稀
住所:苍溪县陵江镇三清村肖家坝大道215号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研发、推广、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研发;农业旅游资源开发;农产品批发、零售;农产品展览展示;货物进出口贸易
2025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陵江镇三清村肖家坝大道 215 号”开展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4年7月至今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准的住所系苍溪县猕猴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地址,当事人从未租用过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使用。且当事人自2024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也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户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通话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登记的电话联系,该电话号码属于当事人所聘请的员工,且已离职。该员工将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告知执法人员后,执法人员再次电话联系当事人,但电话未接通的事实;
2.2025年12月8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社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苍溪县猕猴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1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从未租用过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5.《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四川名屋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打印件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名屋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拟吊销企业名单》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现纳税情况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的事实;
6.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及预警记录;
7.四川中沃益农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仅报送2017-2022年度公示信息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6〕3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68号
对苍溪县壹比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苍溪县壹比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92QQ62C
法定代表人:何佳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0824********2785
住所:苍溪县红军路西段590号
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
2025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苍溪县红军路西段590号”开展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0年7月至今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吊销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通话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曾与当事人电话联系,但电话未接通的事实;
2.2025年12月8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社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四川名屋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打印件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名屋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现纳税情况处于注销状态的事实;
5.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及预警记录;
6.苍溪县壹比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仅报送2018年度公示信息的事实;
7.租房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并未租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实际经营者为苍溪县文文浩道本草健康咨询服务部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6〕3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69号
对广元苍溪县智行天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广元苍溪县智行天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669NXK9U
法定代表人:方继装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340521********2316
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玉锦龙都L幢L-7
经营范围:日用杂品零售。
2025年1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玉锦龙都L幢L-7”开展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2年7月至今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滨江路玉锦龙都 L 幢 L-7”并不存在。当事人自 2022年7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协查,当事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纳税情况处于未登记状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通话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据当事人注册登记的电话号码与当事人联系,但电话未接通的事实;
2.2025年12月8日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社区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营业执照核定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物业证明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物业服务管理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小区系苍溪县巧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无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住所,当事人也未在该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5.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当事人的登记信息及预警记录;
6.《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四川名屋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函》打印件1份;《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名屋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现纳税情况处于未登记状态的事实;
7.广元苍溪县智行天下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仅报送2019年度-2020年度公示信息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6〕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