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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苍府公字〔2026〕13号)
时间:2026-06-16 来源:苍溪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关闭本页

根据《苍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苍府公字〔2026〕4号),拟征收白山乡、白驿镇、高坡镇、河地镇、黄猫垭镇、陵江镇、文昌镇、元坝镇、月山乡、岳东镇、云峰镇、运山镇部分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县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南江至三台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年6月16日在苍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cncx.gov.cn)发布,并同步张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dnr.sc.gov.cn/scdnr/zdxxpt/sc_zdxxgk.shtml)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超过二分之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县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前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情况,相关信息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南江至三台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苍溪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附件

南江至三台高速公路(苍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白山乡、白驿镇、高坡镇、河地镇、黄猫垭镇、陵江镇、文昌镇、元坝镇、月山乡、岳东镇、云峰镇、运山镇部分(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共计386.9890公顷,其中:农用地367.7952公顷、建设用地19.1938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南江至三台高速公路(苍溪段),主要用途为:公路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依据

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编制勘测定界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测定界报告中地类、权属、面积、用途进行审核后作为征地补偿依据。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苍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规定,征收每亩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3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本地区区片综合地价的70%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执行。

2.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县人民政府采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据实补偿。

2.在高速公路红线征地范围内权属明确且拥有合法手续的杆、管、线的搬迁,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迁改实施工作,并将迁改明细(含规划和设计方案、评估、验收、财评、审计等)组卷存档抄送县工作专班和县土地房屋征拆中心,权属单位自行负责迁改并按期完工,由县工作专班向权属单位支付迁改补偿相关费用。因施工造成的地方道路、房屋、供水管网及设施设备等的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或补偿。

(四)房屋拆迁补偿

1.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应予以补偿。不能提供建房手续或证明的房屋,属农村住房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农村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进行合法性认定。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按标准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主体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室外附属设施补偿、合法经营损失补偿、房屋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签约搬迁奖励。

3.征收房屋户数以被征收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具体户数的认定,依据户籍调查情况,以实际自然家庭户计算。

4.被征收房屋依据层高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标准:

(1)层高2.5米(含)至3.3米(含)的,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2)层高3.3米以上的,每增加0.1米,补偿标准上浮5%,最高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50%计补;

(3)层高2.5米以下的,每减少0.1米,补偿标准下调5%;层高低于1米(含)的,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计补;

(4)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60%计补,外楼梯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40%计补。

层高指“净层高”,即每层楼地面到同楼层楼顶的垂直距离,增减不足0.1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层高由县人民政府采购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5.被拆迁房屋主体、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县人民政府采购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作价后,据实补偿。

6.将被拆迁房屋用于经营,且在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据实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7.房屋搬迁补助按被拆迁房屋主体补偿金额的1%计算。

8.临时安置补助标准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规定执行。临时安置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当月起按200元/人·月计发。划地自建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按7个月一次性计发;货币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按1个月计发,若超过1个月未兑付补偿款的,据实按月计发至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

9.签约搬迁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现金奖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五)其他情形补偿

1.国有土地补偿。需收回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评估后参照评估结果协商补偿。

2.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单位资产补偿。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辖乡镇与县工作专班参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也可参照实际发生费用审定金额进行补偿。

3.坟墓搬迁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执行。

4.临时用地补偿。经审查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协商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青苗附着物及附属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5.红线外占用土地补偿。因建设需要在征地红线范围外占用土地的,参照区片综合地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六)禁止行为与后果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2035人,拟通过社保安置2035人。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480户,其中:白山乡18户、白驿镇66户、高坡镇6户、河地镇20户、黄猫垭镇18户、陵江镇31户、文昌镇61户、元坝镇31户、月山乡54户、岳东镇3户、云峰镇135户、运山镇37户。

1.安置方式与原则。安置方式为划地自建安置、货币安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商品房安置。在县行政中心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乡镇、村(社区),采取货币安置;在县行政中心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镇、村(社区),采取划地自建安置。

2.划地自建安置。划地自建原则上应集中安置,集中安置户数不得少于5户,宅基地面积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用地审批和集中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工作;确需分散安置的,宅基地由被拆迁户自行协调解决,其宅基地打造费用参考集中建房条件所需的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安置对象。

3.货币安置。安置资格审查、补偿标准等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

4.商品房安置。鼓励被征收人购买本县房源信息库中合法商品房,在享受房票安置补贴基础上,可给予一次性购买商品房补助。房票安置的补贴标准按《苍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溪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苍府办发〔2025〕2号)执行。

5.安置人员锁定。安置人口锁定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锁定后至签订协议前死亡人员不予安置。能提供合法手续证明在锁定日前已妊娠、出生后落户且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纳入安置范围。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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